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為妥善處理社會保險費征繳爭議,更好維護繳費人合法權益,有效防范化解社會保險費征繳風險,提高我縣社會保險費征繳爭議處理工作的規范化、專業化、協同化水平,現將《城固縣社會保險費征繳爭議處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城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8日
城固縣社會保險費征繳爭議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社會保險費征繳爭議,更好維護繳費人合法權益,有效防范化解社會保險費征繳風險,提高我縣社會保險費征繳爭議處理工作的規范化、專業化、協同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保費征繳爭議,是指職工因社會保險費應參未參、應繳未繳等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保險費相關職能部門,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務局,醫療保障局、各保險業務經辦機構等。
第四條 處理社保費征繳爭議,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公平公正、聯動協作、便民高效”的原則,以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減少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為目的,有效化解征繳風險,降低群眾維權成本,切實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幸福感和獲得感。
第二章 爭議事項及來源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參保,包括未參保、參保時限不足、參保險種不全、參保繳費基數不足等。
第六條 用人單位因故拖欠為職工繳納社保費、或因拖欠影響職工轉移、接續辦理的。
第七條 其他關于社保費征繳過程中的爭議事項。
第八條 爭議事項來源主要有繳費人通過電子稅務局網站,12345、12366、12333、12393等政務服務熱線,微信公眾號等線上渠道反映的或通過社會保險費相關經辦機構窗口等受理點反映的社保費征繳爭議事項,以及政府有關部門交辦、轉辦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爭議事項。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條 繳費人通過各種渠道反映的社保費征繳爭議事項,受理人員應填寫《社會保險費征繳爭議登記表》(見附件1)及時做好登記工作。
第十條 受理應堅持落實首問責任制,即第一個接待(受理)矛盾糾紛的單位必須按照各單位職責邊界精準進行事項分類判定,落實辦理的職能部門,屬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及時落實辦理,屬于相關部門業務職責范圍的,應及時聯系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轉辦,并耐心引導其前往相關部門辦理;需多部門(單位)聯動處理的由首問接待(受理)部門聯系對接,聯動處置,并將處置結果反饋給征繳爭議當事人。
第十一條 受理應堅持分級分類處理,即受理人員應將爭議事項當事人反映的爭議事項、爭議訴求進行整理并根據《城固縣社保費征繳爭議事項分級分類指引》(見附件2)做出簡易事項、復雜事項和疑難事項判定,對于是否受理,能當場告知的當場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3個工作日內告知;經職能部門(受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下發《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1)。決定受理后,需告知爭議事項當事人補齊相關資料,下發《補正資料告知書》(見附件1)。
第十二條 事項辦理
(一)簡易事項,涉及勞動關系確認、應參保未參保、應核定未核定繳費信息等爭議類問題,由受理部門登記、收集資料后移交至對應職能部門;涉及補繳2024年4月1日前欠繳費款且人社、(醫保)部門已完成應繳費信息核定并推送至稅務部門的,以及已參保繳費人補繳2024年4月1日后費款的,由受理部門登記、收集資料后移交至稅務部門;受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對爭議事項當事人進行回復。
(二)復雜事項,涉及參保爭議類問題、繳費基數異議類問題,由受理部門登記、報告分管領導、并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后,對不屬于其職責范圍的,及時填寫《社會保險費征繳爭議轉辦單》(見附件1)進行轉辦,由對應職能受理部門7個工作日內對爭議事項當事人回復,根據情況填寫《社會保險費征繳爭議事項告知書》(見附件1)。
(三)疑難事項,涉及追繳、補繳等問題,由受理部門登記、報告分管領導、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召開聯席工作會議,商討解決相關事項,并將辦理進度、結果及時進行回復。若遇欠費補費的、基數不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先行核查,確定勞動關系,明確工資待遇。各保險業務經辦部門依據確定結果協助用人單位完善個人信息、繳費基數等事項。
(四)各業務辦理部門定期將征繳爭議事項辦理進度反饋至受理部門,由受理部門統一對征繳爭議當事人進行回復告知。
第四章 部門職責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勞動關系、解決工資爭議,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未參保的用人單位進行調查、責令改正和依法進行處罰;對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按照相關流程聯合公安機關進行執法追回。
第十四條 財政局:負責制定和實施國庫集中收繳管理制度,對社保資金進行監管,確保依法合規的社會保險費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十五條 醫療保障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征繳宣傳、督導工作,打擊瞞報、漏報等違法行為。稽核參保單位參保人數、繳費基數、參保人員待遇支付、冒領待遇追繳。
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經辦中心:負責辦理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參保登記、關系轉移;核定特殊繳費業務;負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政策解釋工作;負責企業養老保險費政策范圍內的退費復核和辦理;負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和待遇核定工作。
第十七條 工傷、失業保險經辦中心:負責辦理基本工傷、失業保險登記;核定特殊參保人員應繳納的工傷、失業保險費;負責工傷、失業保險費退費復核和辦理;負責工傷、失業保險費個人賬戶和檔案的建立、記錄和待遇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中心:負責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待遇發放等相關業務的處理和解答;核定特殊參保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負責基本醫療保險退費復核和上報退費工作。
第十九條 稅務局:負責社會保險費申報受理、系統維護、費款征收、欠費催報、繳費服務等征繳管理工作;負責社保費退費資料受理與傳遞。
第二十條 法院及仲裁委:依法受理勞動爭議(含社保爭議糾紛)案件,裁判和執行。對人社、醫保、稅務等部門提交的強制執行申請依照法律規定予以執行。
第二十一條 以上各部門均需按照各自職責參與社會保險繳費爭議處置、調解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社保費征繳爭議處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定期研究征繳爭議工作,不斷完善制度機制,有效防范化解各類征繳爭議,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堵點問題,妥善處理爭議糾紛,減少職工維權成本。
第二十三條 各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加強溝通協作,凝聚部門工作合力,做好社會保險費爭議處理橫向對接,形成聯系常態化、會商制度化、人員團隊化、工作協同化集約高效的聯動機制,共同處理協力解決爭議處置問題。
第二十四條 對爭議處理履責不到位、出現工作失誤引發輿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員,各職能部門將嚴格追究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在試行過程中遇到問題,由縣稅務局負責協調與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包含:社會保險費征繳爭議登記表;社會保險費征繳爭議材料補正告知書;社會保險費征繳爭議不予受理通知書;社會保險費征繳爭議轉辦單;社會保險費征繳爭議事項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