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漢中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教育、醫療衛生、金融、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通信、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保密審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應當遵循“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事前審查原則和依法審查原則,嚴格執行信息提供部門自審、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專門審查、主管領導審核批準的工作程序。
第四條 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單位本行政機關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序、責任和工作流程。
第六條 各單位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沒有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信息公開后可能影響社會穩定。
第七條 各單位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政府信息屬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獲取部門(科室)根據政府信息的內容提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的屬性,并注明理由。
(二)核實政府信息屬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獲取部門(科室)以“漢中市XX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見附件1)形式送本單位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構審查。
(三)保密審查工作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構應當自收到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延長答復期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審查機構應征求第三人意見,如第三方在規定時間內未答復的,視作不同意公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三款的期限內。
(四)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根據本行政機關保密審查機構的意見,主管領導確定政府信息屬性。
第八條 不同部門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單位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書面形式征得其他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九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的擬公開政府信息,各單位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業務機構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應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于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依據和理由。
第十一條 上級機關和保密工作部門接到各單位保密審查工作機構“漢中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見附件2)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因保密需要而未公開的相關政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提請政府信息產生的行政機關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四條 市保密局應當依法對全市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發現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各單位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或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