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城固縣濕地保護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實現濕地生態系統的整體性保護和系統性修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陜西省濕地保護條例》《陜西省省級重要濕地管理辦法》《漢中市濕地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利用、修復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養殖的人工的水域和灘涂除外。
第三條 濕地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加強原真性和完整性保護,發揮濕地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責,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完善協調機制,采取措施保持濕地面積穩定,提升濕地生態功能和質量。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相關工作。濕地周邊區域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主動配合本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的相關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宣傳、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濕地保護活動。
第五條 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濕地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
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確權登記等工作。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庫)范圍內濕地的水面、河道、水域岸線的管理、保護和修復工作。
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內濕地的保護修復和管理等工作。
縣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濕地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
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生態農業保護發展,組織開展濕地及周邊種植養殖、濕地農業種質資源以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管理等工作。
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把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開展濕地保護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濕地保護的工作格局。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濕地保護協作和信息通報機制,林業、自然資源、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商、信息共享,開展聯合執法,共同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鼓勵濕地保護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及其成果轉換和推廣,支持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合作開展濕地保護研究。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濕地保護專家庫和專家咨詢制度,為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擬定濕地名錄及其范圍、明確濕地保護規范、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護、開展濕地修復方案論證與修復效果評估等提供專業服務。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結合“世界濕地日”等組織開展主題宣傳活動,普及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民濕地保護意識。
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的濕地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濕地保護知識的公益宣傳,對破壞濕地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水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開展濕地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對濕地類型、分布、面積、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情況進行調查,建立本縣濕地資源信息數據庫。濕地資源調查評價成果應當作為編制或者調整濕地保護規劃、調整一般濕地名錄和范圍、采取濕地保護措施以及合理利用濕地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濕地實行分級管理,按照濕地面積、生態區位以及維護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分為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一般濕地。重要濕地應當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
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陜西省濕地保護條例》《陜西省省級重要濕地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一般濕地的名錄及范圍,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查。
一般濕地認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濕地認定申報書;
(二)縣人民政府關于擬認定一般濕地的審查意見書;
(三)一般濕地的范圍、濕地類型分布的圖件及其電子材料;
(四)一般濕地范圍的矢量數據庫等電子材料。
第十三條 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一般濕地周邊設立保護標志,標明濕地類型、保護級別、保護范圍和提示內容。
第十四條 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等除外。嚴格控制建設項目占用濕地。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選線審批或者核準時,涉及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的,按照國家和陜西省有關規定執行;涉及一般濕地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征求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一)規劃選址、選線審批或者核準的單位向縣林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二)縣林業主管部門進行材料審核、現場查驗,將審核意見報送市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選線審批或者核準征求林業主管部門意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征求意見函;
(二)建設項目對濕地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 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和符合占用濕地項目類型的有關材料;
2. 建設項目和一般濕地位置關系圖,擬占用濕地的類型、面積以及濕地生態現狀分析;
3. 不可避讓分析;
4. 建設項目對一般濕地的生態影響評價分析;
5. 減緩措施;
(三)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四)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確需臨時占用濕地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據土地管理法、水法、防洪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濕地臨時占用方案,明確濕地占用范圍、期限、用途、相應的修復措施等。
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占用濕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濕地面積和生態條件。
第十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建立濕地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一)具有生態系統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濕地;
(二)濕地水鳥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遷徙停歇地;
(三)具有生物多樣性豐富特征或者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區、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濕地;
(四)對水生動物的洄游、棲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義的濕地;
(五)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濕地。
建立濕地類型的自然保護區,報批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具有顯著濕地生態功能和文化特征,適宜開展自然教育、生態旅游等活動的濕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設立濕地公園。
第十九條 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 禁止在濕地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圍)墾、燒荒;
(二)排干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三)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采石、采礦、取土、挖塘;
(四)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物品;
(五)過度放牧、違法獵捕野生動物或者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滅絕式捕撈,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
(六)放生外來物種;
(七)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縣林業、自然資源、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濕地資源巡查監管和濕地資源保護,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查處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統籌開展漢江濕地水污染防治、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加強水源涵養林建設和水生生物、鳥類棲息地保護,動態開展水質監測,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發揮濕地凈化水質、維護生物多樣性的生態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朱鹮及其棲息地保護,開展水稻田面源污染防治,加強野外巡查力度,在朱鹮保護棲息地及周邊區域禁止使用農藥,確保朱鹮及伴生鳥類生存安全。
第二十三條 縣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廣使用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引導濕地周邊區域居民發展生態農業。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統籌濕地及其周邊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根據濕地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特性,依法合理利用濕地發展生態教育、生態農業、生態旅游和自然體驗等服務和產業。濕地利用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科學劃定適當區域,不得超出濕地生態系統承載能力、破壞濕地生態功能。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地內采砂。在其它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應當減少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影響,嚴格實施許可管理,禁止掠奪式、粗放式采砂活動。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時應當征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林業、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常態化聯合巡查,加強采砂現場管理,建立問題臺賬,及時發現、糾正、查處違法采砂行為。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濕地修復工作,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加強濕地修復工作,恢復濕地面積,提高濕地生態系統質量,對破碎化嚴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進行綜合整治和修復,優先修復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重要濕地,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要求。
根據重要濕地修復標準和要求,縣人民政府組織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重要濕地修復方案,逐級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因違法占用、開采、開墾、填埋、排污等活動導致濕地破壞的,違法行為人應當負責修復。違法行為人變更的,由承繼其債權、債務的主體負責修復。
因重大自然災害造成濕地破壞,以及濕地修復責任主體滅失或者無法確定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修復。
第二十七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進行水工程建設管理、水資源調度,應當兼顧濕地生態保護用水需要,維持河流濕地的合理生態流量。
第二十八條 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負責濕地資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依法追究損害濕地生態環境的單位、個人的修復責任和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濕地的保護、修復和管理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評價考核制度體系、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林(山)長制考核體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