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漢中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漢中市2023-2024秋冬季大氣污染治理攻堅行動方案》(漢氣專辦函〔2023〕63號)等法律法規文件通知,結合我縣實際,重新劃分煙花爆竹禁售禁放區域。現向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希望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積極建言獻策。
征求意見時間:2024年2月6日—2024年3月5日
聯系電話:0916—7232520
電子郵箱:2406282654@qq.com
郵寄地址:城固縣西環一路117號
附件:關于劃定禁售禁放區域的通告(意見征詢稿)
城固縣公安局
2024年2月6日
關于重新劃定煙花爆竹禁售禁放區域的通告
(意見征詢稿)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減少城市環境污染,保護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漢中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文件通知,結合我縣實際,決定重新劃定煙花爆竹禁售禁放區域,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區范圍
1、國家機關、重要軍事設施區域;
2、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大專院校;
3、博物館和文物保護單位;
4、商場、旅館、影劇院、網吧、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5、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6、城市道路、過街天橋及其他地下空間;
7、輸變電設施安全區域;
8、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9、城固縣境內除五堵鎮、天明鎮、二里鎮、小河鎮、雙溪鎮以外的各鎮(街道)行政區域內的平壩村組。
二、禁售禁放時間
2024年2月1日起,按照本通告明確的禁放范圍和要求施行。上述區域的主體責任單位應設置禁放標志,落實禁放管理責任人;禁放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任何時間不得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三、管控要求及措施
(一)在禁放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包括所有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原材料)。
(二)自通告發布之日起,在煙花爆竹禁售區域內不再審批煙花爆竹零銷售經營許可證,對于證照到期的銷售網點一律不予補辦證件。
(三)承辦宴席服務的酒店、賓館經營企業和從事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前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酒店、賓館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勸阻其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組織,應當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煙花爆竹有關工作。
(五)各鎮(街道)和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城市管理局、教體局、民政局、生態環境分局、融媒體中心等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煙花爆竹禁售禁放宣傳管理工作,對發現有違規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要立即予以制止,對危害公共生產安全的要配合公安機關及時依法查處。
(六)應急管理部門應加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管理,嚴禁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新增設煙花爆竹批發、零售攤點。現有的煙花爆竹批發、零售攤點逐步取消,對于煙花爆竹銷售單位要加強日常安全監管,對違規銷售煙花爆竹行為依規嚴格處罰。
(七)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焰火燃放許可證》并嚴格按照公安機關要求進行,未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的不得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八)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售禁放區域內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違者將由公安機關、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妨礙執行公務的,從嚴從重處罰。
(九)廣大人民群眾應當嚴格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規定,自覺抵制并向屬地鎮(街道)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舉報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本通告自2024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此前發布的相關辦法和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關于重新劃定煙花爆竹禁售禁放區域的通告(意見征詢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漢中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按照《漢中市2023-2024秋冬季大氣污染治理攻堅行動方案》(漢氣專辦函〔2023〕63號)文件要求根據“第16條依法劃定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原則上平川縣區劃定為禁燃禁放區,實行全域、全時段、全面禁放”規定。因此結合我縣實際,重新劃分煙花爆竹禁售禁放區域。
二、起草過程
在接到《漢中市2023-2024秋冬季大氣污染治理攻堅行動方案》(漢氣專辦函〔2023〕63號)文件要求根據“第16條依法劃定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原則上平川縣區劃定為禁燃禁放區,實行全域、全時段、全面禁放”規定后,我局會同縣生態環境分局,對我縣原禁放區進行調整,由原先的中心城區、108國道周邊、機場周邊擴大至除五堵、天明、二里、雙溪、小河五個山區鎮以外的所有平壩鎮(街道)村。
三、主要內容
(一)禁售禁放區范圍
1、國家機關、重要軍事設施區域;
2、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大專院校;
3、博物館和文物保護單位;
4、商場、旅館、影劇院、網吧、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5、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6、城市道路、過街天橋及其他地下空間;
7、輸變電設施安全區域;
8、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9、城固縣境內除五堵鎮、天明鎮、二里鎮、小河鎮、雙溪鎮以外的各鎮(街道)行政區域內的平壩村組。
(二)禁售禁放時間
2024年2月1日起,按照本通告明確的禁放范圍和要求施行。上述區域的主體責任單位應設置禁放標志,落實禁放管理責任人;禁放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任何時間不得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本通告自2024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此前發布的相關辦法和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