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企業主要負責人 未經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受處罰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城固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縣內某精細化工企業“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總經理所持有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資格證已脫審過期。經立案調查,截止執法檢查當日已脫審逾期6個月,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經立案調查核實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了該企業責令整改、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解讀】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推進者和執行者,是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關鍵,必須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通過考核合格,才能有效管控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風險,才能堅守安全生產紅線和底線。近年來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表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生產管理和組織能力不強,指揮不當、調度不及時,措施不得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事故預防】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有哪些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對主要負責人提出了七條職責要求: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