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違法行為 安全設施設置不合理
【基本案情】
近期,城固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企業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城固縣某粉塵涉爆企業打磨機連接除塵器風管的火花探測儀安裝位置不符合要求。
【處理結果】
該企業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給予該企業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以0.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